济南中院:薄熙来案判决理由图像加注文字,薄熙来案主审法官王旭光认定薄熙来所有被控罪名成立2013年9月22日薄熙来案主审法官王旭光星期日(9月22日)在济南中院解释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的理由。
法官说: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接受唐肖林、徐明请托,利用职务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,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务,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务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;
“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伙同他人侵吞公款,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;
“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,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,且属情节特别严重。
“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,447,376.11元、贪污人民币500万元、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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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但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中,计人民币1,343,211元因证据不足,不予认定。
“对薄熙来所犯受贿罪、贪污罪、滥用职权罪,均应依法惩处,并数罪并罚。
“薄熙来受贿、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。监狱其用于购买枫丹·圣乔治别墅的受贿所得赃款系以其依法应予没收的财产抵缴,故该别墅作为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。
(撰稿/责编:伊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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